7月27日上午,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高人民法院《關於(yú)審理礦業權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鄭學林在發布會上介紹瞭(le)司法解釋的有關情況。
這個司法解釋的出台,是影響整個礦業界的一件大事。因爲它不僅對礦業權出讓、轉讓中的糾紛審理進行瞭(le)規定,而且規定瞭(le)礦業權抵押、礦業權租賃、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的勘查開採(cǎi)、越界勘查開採(cǎi)等糾紛的審理。影響到礦業域中進行勘查、開採(cǎi)、礦政管理的所有人。
▲ 新聞發布會現場圖
砂石菌整理出瞭司法解釋文(見下文)和新聞發布會的部分内容(見文末),供諸位讀者參考。
高人民法院關於(yú)審理礦業權糾紛(fēn)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7〕12号
(2017年2月20日由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huì)第1710次會(huì)議通過(guò),自2017年7月27日起施行)
爲正確(què)審理礦業權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礦産(chǎn)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條
人民法院審理探礦權、採(cǎi)礦權等礦業權糾紛案件,應當依法保護礦業權流轉,維護市場秩序和交易安,保障礦産(chǎn)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資源節約與環境保護。
條
縣級以上人民土資源主管部門作爲出讓人與受讓人簽訂的礦業權出讓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情形外,當(dāng)事人請求確(què)認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受讓人請求自礦産資源勘查許可證、採(cǎi)礦許可證載明的期起始日確(què)認其探礦權、採(cǎi)礦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礦業權出讓合同生效後、礦産資源勘查許可證或者採(cǎi)礦許可證頒發前,第三人越界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勘查開採(cǎi),經出讓人同意已實際占有勘查作業區或者礦區的受讓人,請求第三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等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
出讓人未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移交勘查作業區或者礦區、頒(bān)發礦産資源勘查許可證或者採(cǎi)礦許可證,受讓人請求解除出讓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人勘查開採(cǎi)礦産資源未達到土資源主管部門批準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複方案要求,在土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内拒不改正,或者因違反法律法規被吊銷礦産資源勘查許可證、採(cǎi)礦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支付礦業權出讓價款,出讓人請求解除出讓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五條
未取得礦産(chǎn)資源勘查許可證、採(cǎi)礦許可證,簽訂合同将礦産(chǎn)資源交由他人勘查開採(cǎi)的,人民法院應依法認定合同無效。
第六條
礦業權轉讓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具有法律約束力。礦業權轉讓申請未經土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受讓人請求轉讓人辦(bàn)理礦業權變更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僅以礦業權轉讓申請未經土資源主管部門批準爲由請求確(què)認轉讓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條
礦業權轉讓合同依法成立後,在不具有法定無效情形下,受讓人請求轉讓人履行報批義務或者轉讓人請求受讓人履行協助報批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具備履行條件的除外。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案件事實和受讓人的請求,判決受讓人代爲辦(bàn)理報批手續,轉讓人應當履行協助義務,並(bìng)承擔由此産生的費用。
第八條
礦業權轉讓合同依法成立後,轉讓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報(bào)批義務,受讓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轉讓款及利息,並(bìng)由轉讓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九條
礦業權轉讓合同約定受讓人支付部或者部分轉讓款後辦理報批手續,轉讓人在辦理報批手續前請求受讓人先履行付款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受讓人有確(què)切證據證明存在轉讓人将同一礦業權轉讓給第三人、礦業權人将被兼並(bìng)重組等符合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十條
土資源主管部門不予批準礦業權轉讓申請緻使礦業權轉讓合同被解除,受讓人請求返還已付轉讓款及利息,採(cǎi)礦權人請求受讓人返還獲得的礦産(chǎn)品及收益,或者探礦權人請求受讓人返還勘查資料和勘查中回收的礦産(chǎn)品及收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受讓人可請求扣除相關的成本費用。當事人一方對礦業權轉讓申請未獲批準有過錯的,應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雙方均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一條
礦業權轉讓合同依法成立後、土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前,礦業權人又将礦業權轉讓給第三人並(bìng)經土資源主管部門批準、登記,受讓人請求解除轉讓合同、返還已付轉讓款及利息,並(bìng)由礦業權人承擔(dān)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
當事人請求確(què)認礦業權租賃、承包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礦業權租賃、承包合同約定礦業權人僅收取租金、承包費,放棄礦山管理,不履行安生産(chǎn)、生态環境修複等法定義務,不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認定合同無效。
第十三條
礦業權人與他人合作進行礦産資源勘查開採所簽訂的合同,當事人請求確(què)認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合同中有關礦業權轉讓的條款适用本解釋關於(yú)礦業權轉讓合同的規定。
第十四條
礦業權人爲擔保自己或者他人債務的履行,将礦業權抵押給債權人的,抵押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除外。當事人僅以未經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備(bèi)案爲由請求確(què)認抵押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條
當事人請求確(què)認礦業權之抵押權自依法登記時設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頒發礦産資源勘查許可證或者採(cǎi)礦許可證的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相關規定辦理的礦業權抵押備案手續,視爲前款規定的登記。
第十六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百九十六條、百九十七條規定申請實現抵押權的,人民法院可以拍賣、變(biàn)賣礦業權或者裁定以礦業權抵債,但礦業權競買人、受讓人應具備(bèi)相應的資質條件。
第十七條
礦業權抵押期間因抵押人被兼並(bìng)重組或者礦床被壓覆等原因導緻礦業權部或者部分滅失,抵押權人請求就抵押人因此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bǔ)償金等款項優先受償或者将該款項予以提存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八條
當事人約定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生态功能區、生态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内勘查開採(cǎi)礦産(chǎn)資源,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損害環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應依法認定合同無效。
第十九條
因越界勘查開採(cǎi)礦産(chǎn)資源引發的侵權責任糾紛,涉及土資源主管部門批準的勘查開採(cǎi)範圍重複或者界限不清的,人民法院應告知當事人先向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十條
因他人越界勘查開採(cǎi)礦産資源,礦業權人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ài)、返還财産、賠償損失等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探礦權人請求侵權人返還越界開採(cǎi)的礦産品及收益的除外。
十一條
勘查開採(cǎi)礦産(chǎn)資源造成環境污染,或者導緻地質災害、植被毀損等生态破壞,法律規定的和有關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受理。法律規定的和有關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不影響因同一勘查開採(cǎi)行爲受到人身、财産(chǎn)損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據民事訴訟法百一十九條的規定提起訴訟。
十二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發現無證勘查開採(cǎi),勘查資質、地質資料造假,或者勘查開採(cǎi)未履行生态環境修複義務等違法情形的,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司法建議,由其依法處(chù)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偵查處(chù)理。 十三條
本解釋施行後(hòu),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适用本解釋規(guī)定。本解釋施行前已經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本解釋施行後(hòu)依法再審的,不适用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