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2017年7月1日起,新處置礦業權的,礦業權人應按《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之前已處置尚未繳納的探礦權、採礦權價款仍接原規定執行並繳入礦業權出讓收益科目。經土資源主管部門批準,按規定分期繳納探礦權、採礦權價款的礦業權人,在批準的分期繳款時間内,按礦業權出讓合同或分期繳款批複繳納剩餘部分。
依據礦業權出讓合同或分期繳款批複,若該期礦業權出讓收益應在2017年6月30日前繳納,則與地方仍按2:8比例分成; 若該期礦業權出讓收益應在2017年7月1日後繳納,則與地方按4:6比例分成。 欠繳探礦權、採(cǎi)礦權價款的,依據《礦産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bàn)法》和《礦産資源開採(cǎi)登記管理辦(bàn)法》規定的繳納滞納金,高不過欠繳金額本金。
對於(yú)無償占有的探礦權和無償取得的採(cǎi)礦權,應繳納價款但尚未繳納的,按協議出讓方式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其中,探礦權出讓收益在採(cǎi)礦權新立時征收。採(cǎi)礦權出讓收益以2006年9月月30日爲剩餘資源儲量估算基準日征收。已繳清價款的探礦權,如勘查區範圍内新增資源儲量(包括有未有償處置的資源儲量)和增列礦種,應在採(cǎi)礦權新立時,比照協議出讓方式,在採(cǎi)礦權階段征收新增資源儲量、新增礦種採(cǎi)礦權出讓收益。
《實施辦(bàn)法》在征收內容、市場基準價等方面做瞭(le)調整。 新辦(bàn)法通過招标、拍賣、挂牌等競争方式出讓的礦業權,出讓收益按招标、拍賣、挂牌的結果。通過協議方式出讓礦業權的,礦業權出讓收益按照評估價值、市場基準價就高。礦業權市場基準價由省級礦産資源主管部門參照類似市場條件制定,經省人民同意後公布執行。市場基準價實行動态調整機制,每三年調整一次。
《實施辦(bàn)法》在繳庫方式、分成方式、分成比例等方面做瞭(le)調整。 辦(bàn)法指出,礦業權出讓收益實行就地繳庫方式。礦業權人應按照繳款通知書和一般繳款書要求,在規定時限内将礦業權出讓收益繳入當地庫。礦業權價款分成由縣到市到省再到,各級征收要按分成比例上繳礦業權出讓收益,不得截留、占壓、拖延上繳。
要求各級财政部門和礦産資源主管部門切實加強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監督管理,将相關信息納入勘查開採(cǎi)信息公示系統,适時檢查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情況。對未按時足額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的企業,從滞納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納金。且強化瞭(le)拖欠價款企業的懲處措施,對公示後,仍不履行繳納價款義務的,将礦山納入企業黑名單,依法處理。